7月12日,證監會的一紙處罰揭露了保千里在幾年前借殼上市時的諸多問題,包括提供虛假協議,資產評估虛增等。
根據證監會查證,保千里收購人莊敏及其一致行動人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在收購中達股份的過程中,涉嫌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協議致使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評估值虛增,損害被收購公司中達股份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證監會決定,責令保千里、莊敏、陳海昌、莊明、蔣俊杰改正、并給予警告, 保千里、莊敏分別罰款40萬元、60萬元,其他三人各罰款15萬元。 童愛平、王務云給予警告,各罰款20萬元;林碩奇、王培琴等人警告,各罰款10萬元,以上合計罰款235萬元。
由于此次被處罰涉及當年重組事項,因此,參與重組的中介機構是否存在責任也引發市場關注。
早在2013年,中達股份宣布進行破產重整,2014年11月中達股份股東大會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決議,2015年2月證監會核準中達股份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莊敏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2015年3月正式完成資產重組。
查閱上市公司過往公告可知,當時的重組方案分為,中達股份將全部的資產、負債及業務以評估值6.16億元出售給原控股股東申達集團,同時,以每股2.12元的價格,向莊敏、日昇創沅等人發行股份13.60億股,以購買其共同持有的保千里電子100%股權,評估機構對保千里對應評估值為28.83億元。
保千里的問題,正是出在收購公司資產的估值上。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表明,資產評估時,保千里向評估機構提供了兩類虛假意向性協議:一是提供了四份虛假協議,這該4四份協議均由保千里自行制作,均系虛假;二是提供含有虛假附件的五份協議,這五5份協議均為意向性協議,并未對合作產品的具體型號、功能、預測供貨數量、時間等進行具體約定。而保千里制作含有上述內容的協議附件,協議對方并不知悉。
而當時在對保千里進行評估時,基于收益法測算100%股權對應的評估結果為28.83 億元。評估機構對于前裝夜視業務板塊的評估,主要依據保千里電子提供的有產品數量的意向性協議,包括存在虛假的9份。評估機構根據原估值模型,在其他影響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剔除上述虛假協議的影響,對保千里電子重新進行估值,評估結果下降為 26.10億元,虛假協議致使評估值虛增 2.73億元。與此相對應,按虛增評估值計算,中達股份支出了股份對價約1.29億股。
雖然當時發行價格較低,但重組完成后,保千里股價一路大漲。2015年,其股價曾一度達到29.89元的高位,也就是說1.29億股的股份對應市值高值時近40億元。雖被調查,目前股價也仍維持在13元以上,對應市值在16億元以上。
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處罰字【2017】87 號
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莊敏、陳海昌、莊明、蔣俊杰、童愛平、王務云、林碩奇、王培琴、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
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千里)等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會擬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你們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收購人莊敏及其一致行動人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在收購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達股份)過程中,涉嫌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協議致使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千里電子)評估值虛增,損害被收購公司中達股份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2013 年,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達股份)進行破產重整,2014 年 11 月中達股份股東大會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決議,2015 年 2 月證監會核準中達股份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莊敏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2015 年 3月正式完成資產重組。重組方案為:中達股份將截止到評估基準日 2014 年 3 月31 日擁有的全部資產、負債與業務,以評估值 6.16 億元作價出售給原控股股東申達集團有限公司,同時中達股份以每股 2.12 元向莊敏、日昇創沅、陳海昌、莊明、蔣俊杰發行股份 13.60 億股,以購買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千里電子)100%股權,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信評估)對保千里電子估值為 28.83 億元。
評估時,保千里電子向銀信評估提供了兩類虛假的意向性協議。一是提供了4 份虛假協議。該 4 份協議由保千里電子自行制作,均系虛假;二是提供了含有虛假附件的 5 份協議。該 5 份協議簽訂時均為意向性協議,并未對合作開發車型、功能、預測供貨數量及時間等內容作出具體約定。保千里電子自行制作含有上述內容的協議附件,協議對方對此并不知悉。
重組完成后,莊敏、陳海昌、莊明、蔣俊杰合計持有中達股份 10.20 億股,占發行后總股本的 45.21%,其中莊敏持有中達股份 37.30%的股權,形成對中達股份的收購,為收購人,莊敏與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簽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莊敏、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構成一致行動關系,互為一致行動人,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莊敏、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共同構成中達股份的收購人。
綜上,保千里電子將上述共計 9 份虛假協議提供給銀信評估。銀信評估根據收益法對保千里電子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的結果為 288,314 萬元。銀信評估對于前裝夜視業務板塊的評估,主要依據保千里電子提供的有產品數量的意向性協議,包括上述存在虛假的 9 份。銀信評估根據原估值模型,在其他影響因素不變的條件下,剔除上述虛假協議的影響,對保千里電子重新進行估值,評估結果下降為 260,975 萬元,虛假協議致使評估值虛增 27,339 萬元,占此次評估總價值的 9.48%。根據虛增評估值 27,339 萬元計算,中達股份支出股份對價 12,895.75萬股,損害了被收購公司中達股份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莊敏、陳海昌、莊明、蔣俊杰、日昇創沅在《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以下簡稱《報告書》(修訂稿)》中稱,已出具承諾函,承諾其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所提供的有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莊敏時任保千里電子的董事長、總經理,主導整個收購事項,出具了上述承諾函并簽字,是該收購事項的主要負責人員,陳海昌、莊明、蔣俊杰與莊敏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同屬于收購人,出具了上述承諾函并簽字。
二、中達股份涉嫌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中達股份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報告書(草案),并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報告書(草案),其中披露了銀信評估對保千里電子的估值 288,314 萬元。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反饋意見,2015 年 2 月 26 日,中達股份披露了報告書(修訂稿),補充披露了有關意向性合同,包括本案所涉 9 份存在虛假的協議,中達股份上述披露行為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中達股份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并以表決方式一致通過報告書(草案),參會的董事會成員有童愛平、王務云、林碩奇、王培琴、劉秋英、張國偉、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九位參會董事會成員均在會議決議書中簽字確認。由于重組議案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董事劉秋英、張國偉回避表決。董事長童愛平、董事王務云是中達股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主要決策者、組織實施者,并在相關披露文件上簽字,在重組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是中達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碩奇、王培琴、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參加董事會會議,負責審議上述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并在相關披露文件上簽字,是中達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資料、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莊敏及陳海昌、莊明和蔣俊杰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述違法行為,中達股份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擬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莊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的罰款;對陳海昌、莊明、蔣俊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千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四十萬元罰款;對童愛平、王務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林碩奇、王培琴、茅建華、費濱海、沙智慧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五條等有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復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