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審判要旨
評估機構在對拍賣財產進行評估時,只是輔助執行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手段,評估后最終成交價格仍需由市場檢驗,故評估結果出具后,被執行人僅以評估價格嚴重低于真實價格為由請求重新評估或拍賣的,法院不予支持。
資產評估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在無證據證明評估程序存在不當或評估機構和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對于評估機構根據專業知識判斷及行業規范得出的評估結論應當予以認可。
02 基本案情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復字第16號】
1.許某與三江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簽訂相關《抵押借款合同》,后三江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許某向內蒙高院申請強制執行。許某持鄂爾多斯市公證處出具的(2011)鄂證經字第5599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向內蒙高院申請執行三江公司抵押財產,法院查封了相關抵押房產并作出(2012)內執字第12-6號裁定,對上述查封中的七套房產予以拍賣。
2.內蒙高院委托某房地產評估公司對該批房產進行評估。2013年11月3日,受托評估公司出具相關《房地產估價報告》,確定了涉案房地產評估值。
3.評估報告出具后,三江公司以評估機構不具備從事房地產評估司法鑒定業務的相關資質和涉案房地產評估過低,結果失實為由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該《評估報告》并重新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內蒙高院審理后,作出(2014)內執異字第1號執行裁定,駁回了三江公司的異議請求。三江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內1號裁定,最高法院審查后駁回三江公司的復議請求。
03 審判情況
關于《評估報告》是否存在程序嚴重違法、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問題。
1.資產評估只是輔助執行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手段
法院認為: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為了特定目的,遵循適用的評估原則,按照法定程序,綜合運用相關專業技能,對特定資產的價值進行估算的過程,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而執行程序中拍賣的目的是為了盡快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對拍賣財產進行評估,只是輔助執行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手段,評估價格并不是最終的交易價格,最終成交價格仍需經由市場檢驗。被執行人如認為評估價過低,亦可以在拍賣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參與競買。因此,評估結果出具后,沒有法定理由,不應啟動重新評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只有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才符合申請重新評估的條件。
2.是否符合啟動重新評估條件
內蒙高院在異議裁定中認定,評估公司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對此,三江公司在復議申請中未再表示異議。
三江公司認為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理由是,評估公司在對案涉房產進行評估時,選取的三個交易實例不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中的要求。
但案件復議聽證階段,三江公司不能提供與涉案房地產估價時點相符的交易實例。另一方面,評估公司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綜合運用了市場比較法和收益法兩種方法綜合估算出了案涉房地產的估算價值。在用市場比較法估算中,已經在測算過程中采取了專業的估價方法,對涉案房地產與選取的交易實例的位置、用途、交易日期、交易價格等相關因素進行了比較修正。同時,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評估機構在進行房地產拍賣底價評估時,可以考慮短期強制處分(快速變現)等因素的影響。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院認可內蒙高院異議裁定的結論意見,即雖然評估公司在交易實例的選取方面存在與《房地產估價規范》不完全相符的情況,但不能認定其對涉案房地產的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于三江公司關于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地產的評估價格嚴重失實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04 案例啟示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作出的評估結論在無法定事由情況下不得推翻。以不具有評估資質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承擔舉證證明評估機構存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若不能舉證證明,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結果。若異議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如主張評估價格過低的,則由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評估程序等問題做出了必要說明,法院審查后,對于評估機構根據專業知識判斷并按行業準則、規范得出的評估結論一般予以認可。所以,當事人請求重新評估,應承擔對評估機構資質或評估程序有違法情形的舉證證明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此外,該案例也啟示我們:法院認為對拍賣財產進行評估,只是輔助執行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的手段,評估價格并不是最終的交易價格,最終成交價格仍需經由市場檢驗。被執行人如認為評估價過低,亦可以在拍賣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參與競買。故擬拍賣財產的最終市場價值,需在拍賣程序中通過市場競價形成,而非由評估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