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保險法》《資產評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規定。保監會近日起草了《保險公估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范保險公估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據評估師資訊了解,《準則》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基本遵循、保險公估程序、保險公估檔案、附則等共六章三十五條。
根據《準則》相關規定,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有關規定和本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準則》規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所屬保險公估人變更的,原所屬保險公估人應及時為其注銷執業登記,新所屬保險公估人應及時為其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獨立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托人或者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承諾。
《準則》明確了保險公估的基本程序。保險公估人開展保險公估業務,應自行建立規范的服務標準,采用標準的對外文件格式,履行下列保險公估基本程序:確定公估委托關系;查勘、調查、評估及公估資料收集;編制、審核和出具公估報告;結案及整理歸集公估檔案。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保險公估基本程序。
《準則》明確了公估業務基本事項及業務受理的基本要求。保險公估人在受理公估業務前,應明確下列公估業務的基本事項:委托方、公估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公估委托的目的;公估對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務范圍;公估報告的提交方式;公估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保險活動當事人之間在工作配合和協助等方面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準則》授權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據本準則制定公估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從業人員行為準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公估執業準則包括各項具體準則、指南和指導意見。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公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同時《準則》明確對于保險公估人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應遵守其他有關規定。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專業領域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專業人員,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參照《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和準則監督管理。
來源:評估師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