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名稱】
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
【裁判要旨】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人提出異議時對評估報告的具體評估程序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對該評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予以審查,并由評估機構進行說明。
【案例索引】
(2017)冀1102執異9號
(2017)冀11執復8號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姚某某
異議人(被執行人):李某、楊某某
申請執行人姚某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執行人李某、楊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姚某某借款本金228000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2016年6月21日,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區東小口鎮天通苑小區西苑20號樓8層X單元X號房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2017年1月16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衡水一資產評估公司對上述查封的房屋進行評估。2017年1月18日,衡水一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價值為5364520元。
【審判情況】
經評估后,被執行人李某以《資產評估報告書》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評估程序存在重大遺漏及瑕疵,評估價值嚴重低估為由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要求另行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
執行法院裁定:
異議人未提供證據證實評估機構不具有資質及評估程序違法。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異議人執行異議。
被執行人(異議人)李某不服執行法院裁定,向衡水市中級法院申請復議。要求:1.撤銷衡水市桃城區法院執行裁定;2.請求對涉案不動產重新評估。主要理由有: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而本次評估報告只使用了一種評估方法;
2.本次評估報告書不知道評估機構所選取的案例是否符合條件;
3.評估師沒有到現場進行現場調查。
復審法院裁定:
復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復議申請人提出異議時對評估報告的具體評估程序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對該評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予以審查,并由評估機構進行說明。執行法院對此沒有審查,違反了法定程序,故應予撤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的規定,裁定如下:
1.撤銷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2017)冀1102執異9號執行裁定;
2.發回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執行人(異議人)認為評估機構在進行評估時違反法定評估程序,評估結果被低估,侵犯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案件焦點在于評估程序是否存在嚴重違法,根據相關規定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和評估程序是否存在違法,是能否對涉案標的進行重新評估關鍵。
1.《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但并不意味著所有資產評估都要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法律同時明確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除外。
《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修訂征求意見稿)》(財辦資〔2016〕45號)規定:“因方法的適用性或操作限制導致無法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采用一種方法進行評估。因適用性受限的應在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因操作受限的應對所受的操作限制進行分析、說明,該限制應當是資產評估行業通常的執業方式普遍無法排除的,而不應以個別資產評估機構或個別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操作能力及條件作為判斷標準。”
《房地產估價規范》關于評估方法也有相關規定:“當估價對象僅適用一種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可只選用一種方法進行估價。當估價對象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宜同時選用所有適用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不得隨意取舍;當必須取舍時,應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并陳述理由。”
具體到本案評估標的為位于北京一處房產,該標的物評估是否適用于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以及案例選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應由評估機構、評估師進行必要說明,并依據相關評估執業準則進行審查確定。
2.《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并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現場調查是評估專業人員勤勉盡職體現。《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了八個評估程序,第四個程序是“現場調查”,“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隨意刪減評估程序。”
《房地產估價規范》對估價程序也有規定和要求:房地產估價工作包括實地查勘在內11項工作程序,且“除應采用批量估價的項目外,每個估價項目應至少有一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全程參與受理估價委托、實地查勘估價對象、撰寫估價報告等估價工作。”
關于評估報告簽字評估師未到現場調查問題,評估師資訊公眾號(ID:imcpvcom)查閱了有關審判實例,有觀點認為《資產評估法》規定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該法同時規定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評估過程中評估師雖未到現場調查,但鑒定機構的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到現場進行了調查,故評估報告的程序是合法的。
以上觀點邏輯上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即一般司法鑒定評估(如本案)是屬于法定評估業務還是非法定評估業務,評估報告是否由非評估師的一般評估專業人員簽字出具?
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目前我國評估行業包括企業價值等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不同的專業領域,評估專業人員劃分為資產評估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等。評估業務分為法定評估業務和非法定評估業務,非法定評估業務不具有評估師資格的一般評估專業人員也具有簽署相關評估報告權利,當然也包括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等相關評估程序。
非法定評估業務一般為自愿委托評估,如果該司法鑒定評估屬于法定評估業務,則應由兩名以上相應專業類別的評估師承辦。那么問題又來了,對于涉案標的為房地產類司法評估,相應的承辦評估師專業類別是資產評估師還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呢?還是皆可?
在《資產評估法》出臺前,也有類似糾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執申字第246號執行裁定書中相關精神:“資產評估機構究竟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目前確系模糊問題或存在部門沖突,有待于政府部門再行發文予以解決,人民法院不宜對資產評估機構能否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進行審查認定。換言之,人民法院在對執行財產進行評估時,應當委托專門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但是,對于已經委托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房地產評估報告,人民法院不宜認定為無效。”
2016年7月2日《資產評估法》出臺,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各種原因,法律并沒有對此種情形作出具體規定。住建部2016年12月6日發布建房[2016]27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規范房地產估價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估價人員繼續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管理,管理機構、管理辦法保持不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并經注冊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都應當由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承辦和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