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題]行政訴訟法律審查的基本方向
——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評析
版權聲明&法客帝國按
一、引言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據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這批案件,“對于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其中,“統一裁判尺度”之說最為引人注目。
“統一裁判尺度”本質上是國家法制統一在司法審判中的必然要求,但是,制定法的局限性之一在于,它面對個案時所產生的種種不適應性、滯后性損害了人們對個案裁判結果的可預期性,進而影響到法的安定性。許多國家法治經驗表明,通過案例(判例),“以之闡釋法意之精微,適應世事之變化,應物運用,適時推移”,正是彌補、緩解制定法之局限性的不二法門。
本文選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國法院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選擇了從行政訴訟法律審查的視角,分析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解釋問題,在此基礎上試圖提出今后法院在審查這類行政案件時可能加以改進或者選擇的若干方向,以期裨益于行政訴訟司法實踐。
二、案例材料的整理
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都是在各級地方法院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基礎上編制而成的,可以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違法建筑拆除兩大類。由于這兩大類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民生基礎性權益(不動產),往往在當地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從而成為典型案例。
為了行文方便,本文依次將這十大典型案例編號如下:楊瑞芬訴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1號),何剛訴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2號),孔慶豐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3號),艾正云、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4號),文白安訴商城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5號),霍佩英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6號),毛培榮訴永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7號),廖明耀訴龍南縣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遷案(8號),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9號),葉漢祥訴湖南省株洲市規劃局、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筑法定職責案(10號)。
(一)基本情況
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1-7號案例為征收補償,8-10號案例為違法建筑拆除。在征收補償案例中,1號案例涉及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范圍的那部分房屋是否可以一并征收的問題,2號案例涉及對被征收人補償方式的選擇權保護問題,3號案例涉及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的價格計算問題,4號案例涉及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的程序合法性問題,5號案例涉及評估機構選擇、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問題,6號案例涉及被征收房屋性質認定問題,7號案例涉及征收補償的范圍問題。在違法建筑拆除案例中,8號案例涉及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的未舉證問題,9號案例涉及被告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是否符合行政強制法規定問題,10號案例涉及被告不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問題。
上述案例的裁判結果,1號案例判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審判決,2-5號案例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雙方均未上訴,6-7號案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8號案例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賠償訴訟雙方和解,9號案例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雙方均未上訴,10號案例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雙方均未上訴。除了1號案例外,其他9個案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啟動第二審程序,其中8號案例因被訴行政行為確認違法后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最后也以雙方和解而終結訴訟程序。
(二)初步分析
城鎮化建設是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近十幾年以來,在由政府主導下的城鎮化建設推動經濟與社會全面發展的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不斷地被解構、重構,社會矛盾也不斷地被引發甚至惡化!21世紀初以來在‘舊城改造,的名義下發生的大規模拆遷,片面追求GDP引發的日益惡化的生存環境,在‘公共利益’需要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導致大量失地的農民成為‘流民’,以及極不公正的義務教育體制下大量新生代文盲的產生等嚴重社會問題,與之相伴隨的政府官員嚴重的、結構性的腐敗現象,都使政府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受到了社會民眾的普遍性懷疑。”通過整理相關案情,我們可以看到,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就是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之下發生的,也只有把它們置于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之下,我們才能解讀出它們的法律意義。
1.不動產物權的法律保護。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都是與個人不動產物權有關。2007年物權法是保護個人不動產物權的基本法律。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睘榱艘幏墩恼魇招袨,2011年2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對政府征收行為的法定要件、程序、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2011年6月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作出了許多約束性規定,為法院對不動產物權的法律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此可見,國家已經為法院對不動產物權的法律保護提供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法律框架。
2.實質性解決爭議。從案例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1號案例外,其他9個案例都沒有進入二審程序,在今天行政訴訟“三高一低”(即上訴率高、申訴率高、上訪率高、息訴率低)的大背景之下,這個導向具有十分積極的法律意義。通過行政訴訟,法院只有實質性解決了行政爭議,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實現。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根本目的在于請求司法權保護其被行政行為損害的合法權益;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僅僅是司法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種附隨效果。所以,在行政訴訟立法目的中添加“解決行政爭議”是十分妥當的。
3.法院審查的重心。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權利保護始終是法院在審查被訴行政行為過程中恪守的一條基本準則,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原告90%的勝訴率也可以佐證這一點。從法院裁判理由與思路看,法院審查的重心在于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因此,法院進行法律審查的基準與方法問題引人關注。我們知道,行政訴訟是復審行政機關依法對個案作出的處理行為是否合法,它包括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的內容。原則上,事實認定因涉及行政專業上的判斷,所以,法院應當盡可能尊重行政機關對事實作出的判斷;法律適用涉及行政機關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尤其是一般性條款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因法院具有法律專業上的優勢,所以,它可以用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來代替行政機關在個案中的法律觀點。本文以下的討論將集中于這個問題。
三、法律審查中的基準與方法
(一)行政訴訟法中的法律審查框架
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主要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對于后者,行政訴訟法構建了一個三層次的法律審查框架:
1.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边@里所謂的合法,大致可以作“符合法律規定”之解釋。在立法原旨上,“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至于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應由行政復議處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由此,在行政訴訟法之外產生了與“合法”并列的“適當”概念,即行政行為是否適當,原則上不屬于法院的合法性審查范圍;只有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法院才能對行政行為作適當審查。
2.合法性審查基準。在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總則性規定之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正向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基準有:(1)證據確鑿;(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3)符合法定程序。第(二)項反向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基準有:(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另外,在該條第(三)項和第(四)項又分別規定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兩個補充性的合法性審查基準。對這個合法性審查基準,有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也有學者認為:“雖然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判斷的基本標準的規定,有對司法審查變更實質條件的限制,但合法性審查原則仍只能被看做是對我國行政訴訟審查強度的初步的、淺層性界定,它無法解決審查強度的深層次問題,甚至很難把這一原則看做是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審查強度體系和標準的嘗試和努力,它只反映了人們對司法與行政關系的樸素看法和簡單觀點,至于在行政訴訟中觸及這關系核心的審查強度并無系統的展現,這一簡單化的傾向某種程度標志著其時立法者對這一問題缺乏洞見。”不過,在司法實務中,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法性審查基準似乎并沒有遇到多大的困境。
3.合法性審查方法。在合法性查基準中,既有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審查、運用方法,也有與法律適用有關的法律解釋、法律競合選擇等方法,前者由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后者由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作出原則規定。在所有的合法性審查方法中,法律解釋尤為重要。本文所稱的法律解釋,是法律規范適用于個案過程中因它的不確定性而由適用機關基干具體事實作出的確定性釋義。沒有個案就沒有法律解釋,所以,它有別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解釋。在法律適用中一一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遇有一般性條款和不確定法律概念時都要結合個案中的事實,運用法律解釋技術將它們適用于個案。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有權對行政機關解釋法律的結果重新作出解釋,若認為行政機關解釋是錯誤的,它可以用自己的法律解釋替代之。
(二)個案中的法律審查方法:法律解釋
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基本上是在上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法律審查框架中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這里要進一步展開討論的問題是,在這個法律審查框架的第3層次中,法院如何運用法律審查方法,即法律解釋。
如前所述,法律解釋通常涉及法律的一般性條款和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個案中的適用問題。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遇到的法律解釋問題,主要是如下三個方面:
1.公共利益。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沃^“公共利益”,憲法并不明確。公共利益是一個由規則、判例等建構起來的框架性概念,它的核心部分屬于無須論證的、不言而明的公共利益,如同光譜一般,它向四周延伸過程中漸漸變暗,直到溶入黑暗之中。而規則和判例的功能在于,公共利益應當在光譜的哪個刻度上形成“懸崖效應”!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八條以列舉加兜底條款的立法方式,對“公共利益”作了初步界定,但它仍然不得不保留了如“基礎設施落后”、“社會福利”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留待適用機關在個案中解釋。
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如1號案例中“神農大道建設項目”、2號案例中的“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第3號案例中的“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舊城改造”、第4號案例中的“采石古鎮舊城改造項目”、第5號案例中的“迎春臺棚戶區改造項目”、第6號案例中的“舊城區改建需要”和第7號案例中的“北海子景區建設項目”都可以與公共利益相關聯。在上述7個案例中,第1號案例可以歸入“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第7號案例可歸入“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其他5個案例都屬于“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第1號案例中的“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符合公共利益,一目了然。故法院認為:“楊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農大道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雖然征收楊瑞芬整棟房屋超出了神龍大道的專項規劃,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但第7號案例中的“北海子景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尚需要解釋它是否具有公共事業性質,而其他5個案例中舊城區改造是否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構成要件,都是法院應當作進一步法律審查的方向。比如,舊城區中沒有“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情形的,政府就不得征收私人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將征收目的嚴格限于公共利益范圍,所以,法院在法律審查中對“公共事業”、“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這些不確定法律概念,不可以視為不見,匆匆略過。但是,在這6個案例的裁判文書中,我們尚未發現法院在法律審查中作了這個方向上的努力。
2.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每一部制定法的“靈魂條款”,它是法律規則設計或者修改的基點,在法律解釋中支配著解釋者的走向!澳康氖侨糠傻膭撛煺摺C織l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毙姓䴔C關在對法律作出解釋時,其內容應當滿足上述要求;同樣,法院在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也要受到立法目的指引、規束,不可游離于立法目的所能顧及的范圍之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在本條中,雖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被置于“維護公共利益”之后,但是,從這7個征收補償案例看,法院法律審查的方向是十分明確的,即在維護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之立法目的。如,在2號案例中,法院認為:“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剛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狈ㄔ簭南嚓P法條中提煉出征收補償人有法定的補償選擇權,并以本案原告補償選擇權受到侵害為由判決撤銷了被訴行政行為。在征收補償案件中,“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核心的內容是房屋補償價格的公平確定。如在3號案例中,法院認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币虮桓孀鞒龅恼魇昭a償決定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被法院判決撤銷。
行政強制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狈ㄔ簩Φ9號案例的裁判要旨,集中體現了行政強制法立法目的對法院裁判的指引。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義”中所強調的,這些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行政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重要職能。即使對于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3.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可以判決撤銷。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所持態度看,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并非當然一律撤銷。因此,法院在對行政案件進行法律審查時,基本方向是注意區分法定程序的主次性,凡是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的,則構成撤銷判決的理由,反之則不然。如在4號案例中,法院認為:“從本案現有證據看,雨山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安徽民生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采石九華街22號作出的商業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報告后,未將該報告內容及時送達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艾正云、沙德芳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喪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倍鴮Φ5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義”中釋明:“從程序合法性、實體合法性兩個角度鮮明地指出補償決定存在的硬傷。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據有關規定突出強調了征收決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確定評估機構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實體合法性方面,強調補償決定認定的被征收人必須適格。”
必須指出的是,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實體法公正的實施,基于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判決撤銷之,正是基于這一法理。但是,行政程序也有它自身獨立的法律價值一一吸引行政相對人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所以,即使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次要的法定程序,法院也不宜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雖然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顧及了行政成本與效率,但常為社會和當事人所詬病,更有淡化行政機關遵守程序法律意識。所以,法院在審查行政案件中遇有如此情形,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解釋技術,最大限度地收縮次要法定程序的范圍,張揚行政程序獨立的法律價值。
四、可以改進法律審查方法的方向
總體而言,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所作的法律審查方向是正確的,沒有越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三層次法律審查框架”,法律解釋方法也在時隱時現中得以運用,但它們可以改進的方面也不能忽視。
(一)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為域外公法上的法原則之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規劃局與黑龍江匯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引入了比例原則。雖然我國制定法上尚未明確使用比例原則,但有關比例原則的思想十分豐富。如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庇,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凡是干預行政之法域,即使沒有制定法的規定,比例原則也并非沒有適用空間。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彪m然本條規定行政征收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要給予“公平補償”,但政府并不當然就可以作出征收決定。因為,房屋作為個人不動產是其生存、發展的最為基礎的物質保障,所以,征收個人房屋應當是政府為實現公共利益需要時最后才能采取的手段,若有其他手段也可以滿足實現這一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就不得作出征收決定。但在這7個征收行政案例中,沒有一個法院引人比例原則論證裁判理由。
在一些個案中,即使征收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后的、唯一的手段,政府在確定征收內容上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如1號案例中,被告征收了原告在項目規劃紅線之外的房屋。對于這部分房屋征收,法院認為:“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范圍內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規劃紅線范圍外的部分房屋將人為變成危房,失去了房屋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敝谱鬟@段裁判理由過程中有比例原則可用的空間,遺憾的是,法院沒有導入比例原則加以論證,減損了它的說服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典型意義”中認為:“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并征收,該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币簿褪钦f,政府沒有依照規劃紅線確定征收范圍,但考慮了“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法院就可以認定征收決定合法,這在邏輯、法理上的論證也是不夠的。若導入比例原則加以論證,或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
(二)裁判理由
裁判說理,乃是司法正義最基本的要求。在法律審查中,當法院認同行政機關對法律規范的解釋或者用自己的解釋代替行政機關的解釋時,必須通過裁判論證它“認同”或者“代替”的理由,以說服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對受到不利裁判方的當事人更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本質上是一種倒逼法官重視、強化裁判文書說理的法機制。
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裁判理由可以改進的地方并不少。如1號案例中,“危房”這個概念出現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是“舊城區改建”的限定詞。而本案中因“神農大道建設項目”需要而作出的征收決定顯然是根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這里,法院并沒有進一步解釋“危房”在第八條第(二)項中也可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征收決定。如果法院有時需要服從法律之外的要求與目的,那么,“作為司法者的法院或者說法官在個案裁判中要給出這樣的回答,顯然需要運用一定的法律方法(解釋或者論證),使個案結論的形成放棄以既定規則作為裁判基準卻仍然符合‘依法裁判’的形式要求”。但1號案例中法院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又如第10號案例中,法院認定被告有不完全履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定職責之情形,故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然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中,只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而沒有“不完全履行”之規定。對此,法院要依法裁判,就必須借用法律解釋技術,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充分地、合邏輯地論證,令人信服地得出不完全履行理所當然是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中的應有之義,方符合依法裁判的基本要求。遺憾的是,本案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也未做到這一點。
(三)裁判方式
裁判方式,即裁判主文內容中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律處置。裁判方式如同法官身邊的工具箱,里面放著撤銷判決、重作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等,根據對行政案件審理情況,法官從中選擇一種最為妥當的裁判方式,對被訴行政行為作一個法律上的處置。在選擇哪種裁判方式上,法官具有較大的裁判空間。妥當的裁判方式不僅有利于爭議的實質性解決,也有助于減輕行政成本,避免循環訴訟。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履行判決,學理上主流觀點都認為它是一種程序性裁判,法院不可以在實體上對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作出“指示”,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基于權利的實效性保護原則導出的履行判決中實體性裁判內容并非少見。
在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第3號案例給法院提供了一個裁判方式創新的機會,但法院放棄了或者錯過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制訂的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上述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法院認定了征收補償決定顯失公平,因不屬于行政處罰決定,故只能判決撤銷,由被告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其實,這種補償是否公平的判定,并非越出了法官判斷能力的范圍,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是可以作出公正判斷的。如有學者認為:“鑒于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工,法院應當對司法變更權審慎適用,但也不能完全排除適用。對于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不涉及復雜的裁量因素,法院有能力作出判斷的情況,人民法院亦可以直接做出判斷,并在該判斷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變更判決。這既是行政訴訟目的的要求,也是社會現實中司法權有效、合理、適度制衡行政權的迫切要求。因此,可以將現行‘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擴大到‘行政行為明顯不適當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贝搜陨趺。
面對第3號案例中的問題,“法官應該向自己提出這么個問題: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織物上的這種皺折,他們會怎樣把它弄平呢?很簡單,法官必須像立法者們那樣去做。一個法官絕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上的編織材料,但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熨平!碑斎,做這種“皺折熨平”事,尚需要法官有高超的法律解釋技術與理由說明技巧,令人信服地從現有行政訴訟法規范體系中導出來,這也是依法裁判的必然要求。
五、結語
總體而言,對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三層次的法律審查框架”運用,當下法院的弱項集中于第三層次。在這個法律審查層次中,立法目的確立了它法律審查的基本方向。同時,法原理(原則)的運用,裁判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和裁判方式如何在依法裁判之下創新等,都是行政訴訟法律審查中法院今后應當努力的方向。
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對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事實相同或相似的情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此外,也可以參考全國各級法院裁判的同類案件,從而把握司法尺度的統一。雖然這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但它與后者可能具有大致相同的功能,至少我們不應當否定它的參考功能。因為,充分發揮非指導性案例的參考功能,可以進一步靠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統一裁判尺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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