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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相關單位: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附屬物補償費標準》已經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3月25日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附屬物補償費標準
根據《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每次500元。因過渡需二次搬遷的另按此標準補償。
征收非住宅搬遷費,辦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營業、生產加工、倉儲、旅館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18個月內的每月臨時安置費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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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位 |
臨時安置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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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城公園路以內 |
1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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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城公園路以外至一環路以內 |
1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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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路以外至二環路以內 |
12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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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路以外 |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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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區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計算臨時安置費的面積應當是補償房屋面積(含異地產權調換增加的面積,不包括增購面積和因套型不符調整的面積)。 |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在30個月內的每月臨時安置費標準為:
1.營業用房臨時安置補償:1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2.辦公、生產加工、倉儲、旅館等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償: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四、臨時安置補償從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發放至安置通告時止。
五、被征收房屋系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的1/3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2/3支付給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的1/2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1/2支付給房屋承租人。 六、本標準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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