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據其專門知識,對建筑工程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造價糾紛進行分析、研究、鑒別、計算并做出結論的活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作為一種獨立證據,是工程造價糾紛案調解和判決的重要依據,其結果正確與否,影響往往很大,輕者影響工程造價結算的準確性,重者將導致企業倒閉、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等。所以,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在建筑工程訴訟活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擬從實際操作的角度出發,圍繞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工作內容及相關問題進行一些初步的探討。
一、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和特點
1、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既是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技術性工作,同時也是司法審判工作的重要證據,因此,工程司法鑒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兩者結合的特點。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可分為兩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以委托和受理為開端,到出具司法鑒定初稿結束。司法鑒定人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工程造價鑒定計算的事實依據,依據有效的證據進行專業鑒定計算并向委托方出具工程造價鑒定的初步意見稿(主要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法辦發【2007】5號)文件《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第32條之規定)。第二階段從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開始,到庭審質證后結束。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提出疑議,解決工程造價依據的事實問題、計算準確性問題、適用的規范問題,司法鑒定人在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辨及對報告異議的基礎上,根據委托鑒定的內容,對鑒定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
2、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主要特點
1)程序性要求嚴格。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就其本質而言是因委托而產生的專業行為,而非行政、司法行為,即不是國家行為,其公正準確程度并不取決于鑒定人員行政權力的大小,而是鑒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在這里,為保持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程序的要求就顯得格外重要。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首先要求鑒定機構始終保持完全的獨立性,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從鑒定資料的索取和搜集到工程現場的勘驗乃至鑒定過程遇到需要解決的問題,都要通過委托方來主持解決,不允許直接找雙方當事人來完成。只有保持程序的獨立性,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2)鑒定精度要求高,鑒定難度相對較大。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由于最終結論是工程造價糾紛案調解和判決的重要依據,直接牽涉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影響往往很大。同時,工程造價能夠進入到司法鑒定程序,多是建設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在造價的認定上存在著較大的分歧或者是很難調和的矛盾。這就對我們鑒定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鑒定的精度要求還是鑒定難度相較普通的造價審計都大幅增加。
3)工程的影響因素復雜,隱蔽性強。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一般在工程處于工程完成階段或工程使用階段開展。這時往往隱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體結構發生裂縫,產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開外部影響(如沖擊、震動、人為破壞等),其工程內因就有材料質量問題、材料配比問題、施工工藝問題等等。由于鑒定過程中查看的現場往往不是原始狀態,故工程的隱蔽性強,要求我們的司法鑒定人員要有很好的專業分析能力。此外,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和個體性,使得影響因素復雜,如設計、施工、材料,自然條件等不一,導致工程因個體特點而有差異,使得鑒定人在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對一些問題的判斷顯得復雜和困難。
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鑒于以上特點,使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無論從委托方的來源,還是到相關資料的搜集選取以及操作的程序,均與普通的造價咨詢或者審核驗證有著較大的不同。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予以關注:
1、 委托的來源
傳統工程造價業務委托大多來源于建設方、施工方或有其他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業務從廣義上講,可來源于審理法院,也可以來源于涉案的各方當事人。但一般狹義而論,涉案當事人委托進行工程造價業務工作并要求提交相應的報告書,應屬案件中舉證的范疇,并不屬于司法鑒定工作。只有接受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關)的委托,就相關證據通過鑒定人的技術工作,形成一定的工程造價技術結論,才能稱之為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因此,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委托來源應為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特定的委托主體。
2、 司法鑒定過程中對委托法院移交資料爭議的處理問題
司法鑒定過程中,來源于委托法院移交的資料一般屬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的舉證。有時法庭進行了質證,有時尚未進行質證。應當注意,除非法院對具體的資料有明確的認證意見,否則,即使經過了質證的舉證資料也并不屬于法院認證采信的證據。當事人如對委托方移交的鑒定資料持有爭議,鑒定人可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法處理:
第一種情況:法院對移交的資料進行了質證并且有明確的認證意見。這種情況下,鑒定人應根據委托認證的鑒定資料進行鑒定,未經認證的資料不能作為鑒定依據使用。并將上述鑒定依據使用原則明確告知當事人。
第二種情況:委托法院雖對鑒定資料經過了庭審質證,但并沒有認證結論。在這種情況下,針對當事人對有些技術資料的爭議,鑒定人可采取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將爭議提交法庭進行認證,待法庭對爭議資料做出認證結論后,再根據認證結論做出工程造價計算。另外一種方法是先根據相關資料結合不同的爭議內容分別做出技術性的結論,同時將當事人的爭議一并列入結論的假設與限制條件提交法庭或向法庭出具報告書。
第三種情況:委托法院對移交的資料并沒有經過質證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針對當事人對法庭移交資料的爭議,仍可參照第二種情況兩種處理方法進行:一是先提交法庭質證,然后再根據法庭質證意見做出結論;二是結合爭議問題先分別做出選擇性的技術結論,然后將設定爭議假設與限制條件的結論提交給法庭質證、認證。
3、關于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資料的處理問題
工程造價技術資料可能來源于司法鑒定委托前,也可能來源于司法鑒定委托后。在司法鑒定過程中,當事人在往往也會提交一些鑒定資料。是否準許當事人向鑒定人提交的資料?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是否屬于當事人的舉證?從廣義上來講,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資料均屬于舉證范疇,因此也受到證據規則的制約。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是否超過舉證期限以及帶來的效力認定問題。對此,一般意義上認為鑒定人僅是根據鑒定資料做出技術鑒定,并沒有權力行使屬于法庭對證據質證、認證的權力。況且,當事人即使超過了舉證期限,根據證據規則僅存在是否可質證的問題,并沒有要求法庭或鑒定人拒絕接收資料的明確規定。因此,首先,對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提交的資料應予以接收,并將情況通報委托方和對方當事人。第二,就當事人對在鑒定過程中提交資料的相關爭議,應如實向法庭反映。力爭先提交法庭質證,然后再根據法庭質證意見做出結論。如不能實現上列程序途徑或得到相關結果,可結合爭議問題先分別做出選擇性的技術結論,然后將設定爭議假設與限制條件的結論提交給法庭質證、認證。
4、對證據的確認應與法庭審判程序相配合,防止出現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工作中造價鑒定人員“以鑒代審”的問題
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不但存在審判人員不當轉移審判權的問題,同時也存在司法鑒定人員超越職權,“以鑒代審”、“以鑒代判”的問題。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約定、簽證等是工程造價計算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民事訴訟審理的核心內容。鑒定人應對鑒定證據效力確認權有明確的界定認識,切忌“以鑒代判”超越職權。一般來說,鑒定證據是否符合工程造價技術規范及其效力問題應由鑒定人確認;對涉及案件定性問題的事件、行為 如合同、協議 效力問題由委托方認定。須由委托方認定的證據,應及時交由委托方認定其效力后再行鑒定,或在可能條件下設定認定不同結果情況下的不同的鑒定結論供委托方庭審質證后確認現場勘測。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工程造價咨詢和司法鑒定相互縱深發展新的業務內容,在工作程序、技術路線和實體問題處理上與司法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研究和解決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程序以及其他相應的一些問題,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應用,保證工程造價鑒定結論科學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義。